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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专栏: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4
阅读量:23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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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总局和广东局2008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结合广东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局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包括:进出口木制品、木家具。重点单位包括: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有过质量不合格记录、被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被国内外媒体曝光、遭到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失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重点区域指:进出口量大的产区、口岸、货物集散地和问题多的地区。
  针对当前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查处一批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违规企业,继续紧紧围绕长江局长在2007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质量安全形象,全面提升广东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通过8个月的集中整治,至2008年10月底,各局对本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100%);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进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广东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检检函〔2008〕139号)、《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采取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确保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质量安全。
  (二)各局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登记和掌握生产经营企业的数量、规模、分布、安全质量管理、检验等基本情况。针对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一排查。摸底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情况、产品主要类别及主要进出口国别(地区)、贸易方式、年生产情况、年进出口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产品执行的检验依据、输入国对质量安全的要求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果在摸底调查中发现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如被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被国内外媒体曝光,遭到国外通报、召回、索赔、退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失效,成品现场监管抽查时发现产品安全项目不合格,甚至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暂停木制品及木家具进出口,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摸底调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局应及时上报广东局检管处。
  各局的摸底调查工作同时要关注企业对国外相关技术法规要求的了解情况、有关应对措施及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三)积极帮扶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对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指导企业加强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加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高风险原辅材料的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项目的检测和监控,完善成品安全项目检测程序。各局应对企业原辅材料和成品进行符合性的抽测验证,全面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对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要责令其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同时各局要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应至少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明、生产和检测能力、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记录、检验检疫抽查检测报告、国外对产品质量的反馈信息等情况。
  2. 企业要加强有害生物疫情控制,根据家具产品的风险类别和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结合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季节、输往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对生产、贮运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有效防疫措施,加强检疫除害处理,确保有害生物疫情得到控制。
  3. 建立原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各局应要求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记录、检测报告情况、符合性抽测验证情况等,完善原辅料采购到产品加工再到产品出口的批次管理,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
各局要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51号令)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生产企业产品特点、企业诚信、主要贸易对象的技术法规要求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并强化分类企业的动态管理。从2008年7月1日起,出境的木制品和木制家具必须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五)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各局要按照广东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检检函〔2008〕139号)要求,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抽测验证工作。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的高风险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的抽测验证,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检疫机构对原辅材料、成品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抽测验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出口,并要监督企业查找原因,并跟踪整改。
  (六)强化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局应要求本辖区内木制品及木家具出口企业全面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各局要召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座谈会,做好对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安全、卫生、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局要及时通报产品质量的存在问题,开展对企业的警示宣传,加大对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业务员的标准和法规的培训力度。
  (七)严格检验监管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小作坊、外发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安全质量控制。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得接受异地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查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
  (八)扶持一批质量过硬、诚信度高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帮助其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提高“中国制造”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九)按照广东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粤检检函〔2004〕30号)和《关于加强进出口木制品和出口家具质量检验抽查工作的通知》(粤检检函〔2007〕1480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进口木制品与木家具开展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的抽查监测,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十)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局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要通过完善监督抽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应急处理、信息互通等制度,要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堵塞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1. 完善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技术法规和检测方法标准体系,促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2. 探索建立“符合性声明+安全项目检测+符合性验证(抽批检验)+日常监督管理”的检验监管模式。
3. 建立油漆和木质材料等高风险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备案制度,木制品和木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备案合格供货商的原料。
4. 建立健全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5.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木制品与家具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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